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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深圳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张利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0
浏览量:265

付某与深圳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付某,男,汉族,1988521日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软件园一路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

    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排社区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付某201131日入职,担任技术员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每月工作22天,每天8小时,工资是银行发放,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被申请人自20119月份开始就拖欠申请人的工资,一直拖欠至今,为此,申请人被迫辞职。申请人离职之前月平工资为2300/。于是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如下: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

2201141201111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8400元(8个月×2300/月);

3201191日至1031日拖欠的工资4600元及25%的补偿金1150元;

4、支付2011111日至28日的工资2300元;

5、补充购买201131日至1128日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上总计28750元。

案情分析:

代理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依照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自20119月份开始就拖欠工资不发放,申请人只能靠借支生活费生活,同时,被申请人也不和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改正,被申请人都不予处理,因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被迫辞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关于20114120111128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时间段的二倍工资差额;

3、关于拖欠工资问题:申请人作为劳动者为被申请人单位提供了劳动,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现被申请人自20119月份开始就拖欠工资不发放,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也是合理合法的;

4、关于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经申请人陈述,自申请人进入该公司后,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过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深圳地区的现实做法,是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购买的。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代理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结果

201226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深宝劳人仲石岩庭(案)字[2011]646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

2201141日至201111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976元;

3、拖欠201191日至20111031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25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其三十日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为申请人补办201131日至20111030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上述仲裁裁决基本上支持了申请人绝大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人也表示很满意。

深圳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张某某仍然聘请张律师代理,经过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279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向代理律师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

(2012)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313号:

一、原告深圳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付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00元;

二、原告深圳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付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976

三、原告深圳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付争拖欠9月份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325元;

四、原告深圳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付争拖欠10月份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200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仲裁裁决,维护了付某的合法劳动权益,付某表示满意,至此,本案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员工提出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系本律师执业过程中办理的,转载的请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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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利群
  • 执业律所: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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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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